⒊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⒋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⒌2009年6月4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
㈢补贴比例及金额
⒈对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⒉对购买微型客车、轻型载货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㈣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四、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补贴资金申报
㈠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应在3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㈡购买微型客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应在3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