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汽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经贸字〔2009〕365号)
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珠海市汽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反应。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汽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汽车下乡的重要决策,为确保我市汽车下乡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下乡,目的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期限
按照国家汽车下乡工作部署,珠海市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汽车下乡政策。
三、补贴政策
㈠补贴对象
具有珠海市农业户籍的农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在汽车下乡政策实施期限内购买规定的汽车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㈡补贴内容
⒈根据《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条规定,珠海市不执行摩托车下乡政策。
⒉根据《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
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珠海市实施汽车下乡的品种有:
①发动机排量在1.0升以上(不含1.0升)、1.3升以下(含1.3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②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轻型载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