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快淘汰以粘土为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积极做好停产、关闭和转产工作。经贸、国土、工商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国土部门应依法收回关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工商部门应依法核减相关企业的粘土砖经营项目。对在禁产范围内继续生产粘土砖的企业,一经查实,国土部门要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全面推进城区“禁粘”试点工作,2010年完成市区主城区“禁粘”工作,2011年各县(市)完成县(市)主城区“禁粘”工作,确保通过省主管部门验收。
(二)大力发展节能利废新型墙体材料。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鼓励发展利用本地资源的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可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要符合《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导向目录》要求。
(三)积极推行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市区主城区(三条高速围合圈及新兴镇区)、各县(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统一推广使用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少墙框架等)结构等新型结构体系。从2010年1月1日起,盐都区的潘黄、张庄、龙冈和亭湖区的永丰等乡镇(办事处)的镇区建筑工程,统一推广使用框架结构等先进结构体系。
(四)加强新墙材和节能技术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满足建筑物使用的技术要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将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认定办法按《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凡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新墙材、节能技术(产品)应当持省墙改办、省建设厅认定推广证书等资料,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各级建设、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节能技术(产品)的生产、流通、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要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的,依法吊销、撤销其有关证书、执照,并公布曝光。
六、完善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撑体系
(一)加大对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的投入。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省政府要求,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优先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和税收优惠。市本级从今年起,在市级墙改专项资金中设立市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2010年底前,建成20项市级绿色建筑等各类示范工程。对列入国家或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低息贷款,各级财政给予相应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