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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全市城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50%的标准,将节能要求落实到每一栋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根据省政府关于到“十一五”期末,逐步过渡到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政府投资项目要率先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的要求。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区城中分区、城南新区居住建筑,率先执行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各类公共建筑要至少选择采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制冷、太阳能光伏应用、浅层地(水、空气)源热泵系统等节能技术中的一项。从2010年7月1日起,市区各类民用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65%标准。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划定范围,启动执行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
  (二)规范建筑节能项目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本通知规定,规范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备案各个环节的管理。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建筑节能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条件,明确相关要求,落实相应投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从建筑布局、形状、朝向、外墙材料等方面提出建筑节能要求,从严控制使用玻璃幕墙,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核查。实施规划审查时,要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使用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机构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项目进行专项审查,涉及建筑节能设计的重大变更,必须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管,确保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新申报规划审批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内容。未经建设主管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三)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全市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积极推广地(水、空气)源热泵系统,未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和其它有条件的工程应优先考虑使用热泵系统进行采暖、空调和供热水。农村要积极推广太阳能、秸秆制气和沼气工程,鼓励在农村集中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加快城市照明节能灯具及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城市照明质量,降低照明电耗。
  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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