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扶贫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资金使用方案,统一下达扶贫资金计划。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和改变资金用途。制定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继续实行扶贫开发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水平。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办法。
八、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按照“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要求,继续实行扶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并落实重点县(区)扶贫开发工作党政一把手责任制考核办法,把扶贫开发成效列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并记入档案,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之一。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的扶贫责任,积极履行行业部门扶贫职责。对长期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工作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1999年〕17号)的有关规定。
加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和扶贫开发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群众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广泛实施参与式扶贫。选配志愿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年轻干部和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乡村扶贫开发工作第一线。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稳定机构,加强力量,提高工作水平。
科学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扶贫开发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区)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扶贫开发规划,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各行业各部门制定发展规划要与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整村推进和新农村建设要紧密结合。
完善扶贫开发目标管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把各行业各部门的扶贫职责列入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扶贫开发成效综合评价体系。坚持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扶贫开发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奖励项目资金,对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与财政收入增速应基本同步,连续两年完不成扶贫开发任务的,不得参与各项经济类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