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盐政规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制定机关制定的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制定机关依照本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该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
第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
(四)作为部门管理机构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