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武工商商广〔2009〕44号)
各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
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工商局决定开展2009年度武汉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自2009年3月20日起,申请人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向住所地工商分局提出认定市著名商标申请,并填写《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从“武汉红盾信息网”(http:www.whhd.gov.cn)下载《申请表》,也可直接到住所地工商分局领取。工商分局受理申请日期截止为2009年6月20日。
二、认定条件
认定条件继续执行《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的通知》(武工商商广[2008]9号,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并另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是商标所有权人(注册人)。申请人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二)一份《申请表》只能申请认定1件注册商标,以商标注册证号为准。
(三)商标所示商品(含服务,下同)近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是指2006至2008年连续3年该商标所示商品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数据,而非申请人多件商标所示商品产生的经济数据总和。
(四)申请人的纳税证明除包括申请人商标所示商品连续3年的纳税原始凭证以外,还应当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在本市纳税总额、纳税信用等级等证明。
(五)质量合格证明是指经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近3年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合格报告。商标所示商品没有列入质量抽查检验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针对该商标所示商品的近3年质量证明。属于服务类别的商标,申请人应当提供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针对商标所示服务的质量证明。
(六)广告宣传投入是指申请人针对申请认定商标所示商品的各种宣传投入。申请人除应当真实反映宣传投入的有关数据外,还应当提供近3年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的样件(实物图片或影音资料,下同)。一般消费品还应当提供近3年在大众传播媒体(如报纸、电视、电台、户外、互联网、综合期刊)进行宣传的样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