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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及中型规模以上的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其中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必须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及器材,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企业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六条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追究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教育从业人员,采取防范整改措施。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挂牌督办,直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企业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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