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聘请外单位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家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定整改计划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实施监控治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必须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或责令停产停业的,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一)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记录;
(三)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或评估;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重大危险源场所应当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仪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并在台帐中记录;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不得少于一次;
(八)法律法规等要求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的其他监控措施。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及评价(评估)报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措施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七章 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