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单列管理;
(五)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每月牵头研究会办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依法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依法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七)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依法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任职资格培训,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八)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有关规定将预案和演练总结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四不放过”的要求,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十)每年必须向全体从业人员和当地政府进行安全承诺,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涉及危险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负责人定期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督促企业各层各级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隐患排查,督促限期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牵头组织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五)负责或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竣工验收, 并对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
(六)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七)每月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每年组织开展对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
(九)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台帐,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及时更新高危企业数据库的内容,确保内容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