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盐政规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七日
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管理层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其他各层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对本企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人必有岗、有岗必有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及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