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
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9]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
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根据《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加快发展的意见》(鄂工商文[2009]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等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营造规范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放宽创业主体自主经营权。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创业者从事生产经营,经营范围允许跨多个行业,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大类或新兴行业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
(二)放宽企业名称反映行业特点的限制。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只要不与已登记或已核准的企业字号相同、相近相似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用语和经营特点。
(三)个体工商户因经营发展需要,新登记为其他类型企业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新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四)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可以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对生产型企业,允许其选择他处作为生产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只需到登记机关辖区工商所备案。
(五)放宽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限制。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经营范围超出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均可由所属企业直接申请增加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含外资),不需先办理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有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对全国性的重点、大型企业,允许其总公司授权委托在汉的分支机构代为办理其多个支公司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