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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将“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将“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沪财预[2009]105号)


各区县财政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落实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规范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更名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市或区县国库,预算科目为103015601。对2009年1月1日以来缴入财政专户收入应调整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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