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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社会充分就业工作的意见

  17.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经工商部门或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贷款人,担保公司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者取消反担保。放大贷款额度,个人小额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推进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力度。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且经营项目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大中专(技)院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等自主创业,其贷款给予50%利息贴息。支持农民创业,地方政府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资金扶持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创业更大的支持。农民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18.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创造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事业性收费。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经申请可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建立的创业引导资金负担。
  19.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费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五、强化就业服务和管理
  20.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市级四星、县(区)三星级的标准建立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联网,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在行政村设立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信息员,有条件的可建立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培训基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等经费,依法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21.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和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要一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和税收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登记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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