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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社会充分就业工作的意见

  6.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失业变化情况。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保持就业稳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依法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未能就业的,应当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将上述情况通报工商部门。
  7.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8.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城乡劳动者创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并做好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切实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9.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统计工作,摸清零就业和零转移家庭基本情况,做到人数清、成员情况清、职业技能清、就业愿望清。市劳动保障局要将需要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造册,以政府名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开展结对帮扶。
  10.加大对吸纳就业企业的补助。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11.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并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就业,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且申请之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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