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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情况;
  (四)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五)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落实情况;
  (六)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七)市政府安排的主要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第五条 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每年选择部分巡查对象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步骤:
  (一)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成立巡查组。
  (二)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三)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四)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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