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消防违法行为通报移送机制
各相关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查处,或通报、移送有权部门进行查处。对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跨地区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案件,要向当地相关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消防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的同时,通报工商部门。对娱乐场所被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工商部门要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查处后通报文化部门。对情节严重的,移送文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将消防违法行为纳入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屡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娱乐场所,按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弄虚作假、超范围承接工程、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抄告建设部门,建设部门要将其违法记录纳入企业资质许可、升级、年检等工作内容,并及时在市、省及全国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发布。
(四)建立火灾隐患联合整治机制
各级政府对重大火灾危险源、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成片“三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要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实行隐患交办督办制度,按规定实行挂牌整改;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会办,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并加强指导督查;逾期未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各级建设、文化、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消防安全监管,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保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加强对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调查、评估,通过实行不同标准的费率,促进投保单位消除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责任重于泰山。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和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形成消防工作合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对本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各部门的消防监管工作职责,明确协调运转的具体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职责明确、程序严密、高效运转。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业务指导工作。监察部门要依法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推动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各地要将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和协调机制建立情况作为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严重火灾隐患,以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