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
消防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6号)精神,促进政府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消防工作中需要协调配合的事项、协调程序、时限和要求,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现就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围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规范部门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淮安”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要求;建立以政府网站等为依托的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消防执法联动,共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整治火灾隐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使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在消防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三、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局
1.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3.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5.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