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开发区建设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开发区建设发展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四日
淮安市开发区建设发展考评办法
为促进全市开发区持续、健康、跨越发展,实现苏北争先、全省进位,特制定开发区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阴经济开发区、楚州经济开发区、涟水经济开发区、洪泽经济开发区、金湖经济开发区、盱眙经济开发区、清浦工业园区、清河工业园区。
二、考评指标及权重
(一)淮安经济开发区
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占35%;
规模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占25%;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10%;
规模以上工业开票收入占10%;
进出口总额占10%;
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占10%。
(二)其他开发区
规模以上工业开票收入占20%;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20%;
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占20%;
规模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占20%;
进出口总额占10%;
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占10%。
三、考评计分办法
考评计分包括基本分和附加分两个部分。
(一)基本分总分为100分,分别由增量分和增幅分组成,各占50%,计算公式如下:
1.增量分=∑(增量值/增量最高值)×权重×50%(增量值=当年实绩-上年实绩)
2.增幅分=∑(增幅/增幅最高值)×权重×50%增量最高值、增幅最高值分别以考评对象中增量实绩和增幅实绩的最高值计算。
(二)附加分
1.开发区综合排名在全省实现进位的,每进一位加2分。
2.新增总投资超3000万美元的外资竣工项目,每个加2分;总投资超1亿美元的外资竣工项目,每个加5分。
3.新增总投资超5亿元的内资工业竣工项目,每个加2分;总投资超10亿元的内资工业竣工项目,每个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