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9〕108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09〕3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23号)的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将《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所称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2009年珠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珠海市户籍的市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本《办法》所称的困难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联席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44号)认定条件,并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困难企业。
三、中央和省驻珠用人单位招用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四、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非公有制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集体控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
五、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所涉及就业备案、失业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以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除特别情况外,凡该信息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
六、申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扶持创业补贴、见习生活补贴、临时生活补助向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申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七、本《办法》所涉及的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补贴(补助)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已在《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9〕61号)中申领的各项补贴,不得在本《办法》中重复申领。不按本《办法》规定,逾期(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申请就业补贴资金的,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八、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审批截止时间(特别规定除外)到2010年6月30日止。
九、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下发前,符合申领条件但未申领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通知下发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暂行办法
一、补贴项目标准及申领时间
(一)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困难企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
2.补贴条件:
(1)困难企业在2010年6月底前不裁减已招用高校毕业生,且劳动合同履行到2010年6月底的(已享受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外,下同),给予6个月以内的补贴。
(2)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的企业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补贴标准:困难企业已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按2010年6月实际参保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每人每月补贴150元;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4.申领时间:困难企业在201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提出申请;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的企业,在高校毕业生履行劳动合同满6月后于次月20日前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同);
(2)《珠海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花名册》;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下同)原件(首次申领补贴提供原件;属于集体户口只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户口簿复印件,下同)及复印件。
(4)提出申请补贴前一个月员工签名的工资表。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各类医疗机构、各类民办学校、幼儿教育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困难企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的企业及其本人。
2.补贴条件:
(1)本市各类医疗机构与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本市各类民办学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本市幼儿教育机构招用本市户籍师范类专科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5)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的企业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度(指吸纳2008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员),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按实际超过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7)困难企业在2010年6月底前不裁减已招用高校毕业生,且劳动合同履行到2010年6月底的,按已招用高校毕业生2010年6月实际参保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补贴。
(8)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补贴标准:
(1)上述补贴条件中第(1)至(7)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按最低费率)、生育5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上述补贴条件中第(8)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纳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4.申领时间:上述补贴条件中:第(1)至(6)项,在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后于次月20日前提出申请;第(7)项,在201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提出申请;第(8)项,在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于次月20日前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用人单位提交);
(2)《珠海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用人单位提交);
(3)《珠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补贴申请表》(自主创业本人提交);
(4)《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出申请补贴前一个月员工签名的工资表(用人单位提交);
(6)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复印件(自主创业本人提交)。
属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还需提供用人单位招用2008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及上述第(2)项相关材料。
(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2010年6月30日前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组织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后,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鉴定考核,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培训鉴定补贴。
(2)2010年6月30日前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培训鉴定补贴。
3.补贴标准:
(1)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750元;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1100元;
(3)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1300元;
(4)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1800元;
(5)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2200元;
(6)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且属于高耗材培训工种,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另补贴高耗材费200元。
4.申领时间: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企业提交);
(2)《珠海市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企业免交);
(3)《珠海市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企业提交);
(4)《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复印件(企业免交)。
(四)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
2.补贴条件:2010年6月30日前成功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且被介绍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3.补贴标准:按成功介绍就业人数,每人补贴150元。
4.申领时间:被成功介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珠海市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3)《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复印件;
(5)经营“许可证”原件(人才中介机构首次申领补贴提交)及复印件。
(五)扶持创业补贴
1. 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
2. 补贴条件: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 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3000元。
4. 申领时间:在正常经营满一年后30日内提出申请。申领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止。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扶持创业补贴申请表》;
(2)《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补贴前一个月的纳税凭证(没有达到纳税标准的,提供税务部门的证明);
(5)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复印件。
(六)见习生活补贴
1. 补贴对象: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2. 补贴条件:2009年7月1日后非本人自愿原因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市有关部门安排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见习基地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政府支付的部分先由见习基地垫付),见习期满后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3.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4. 申领时间:在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申领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止。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珠海市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申请表》。
(2)《珠海市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花名册》。
(3)《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5)见习人员的见习通知书和《就业见习协议》。
(6)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凭证(需经见习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确认)。
(七)临时生活补助
1. 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口(因入读本市高校,户籍从异地迁入所就读高校集体户口的人员除外)暂时未能实现就业且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2. 补贴条件:
(1)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