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
(淮政办发〔2009〕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淮安调查队制订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现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
(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
国家统计局淮安调查队 2009年9月)
《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处分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95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人员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它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在反对和遏制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处分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把《处分规定》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发展。
二、深入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