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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规程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规程的通知
(珠劳社〔2009〕9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司法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司法所:
  为切实做好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现将《珠海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要向各级司法部门开放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就业服务子系统(包括失业和就业登记),做好就业服务子系统与司法部门刑释解教人员管理系统的衔接工作。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要配合市司法局做好全市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相关业务培训。有关就业服务子系统开放和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相关业务培训时间由市劳动保障局与市司法局商定。
  二、各级司法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补录、就业情况跟踪等相关工作。
  三、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会同市司法局基层科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四、为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就业帮扶制度和措施,确定斗门区井岸镇作为就业帮扶试点单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面向全市推广。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珠海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规程

  为贯彻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扶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珠海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珠府〔2003〕1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司〔2007〕79号)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帮扶对象
  本规程所指的帮扶对象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本市城镇刑释解教失业人员和农村户籍处于无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以下统称刑释解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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