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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

  (1)已不符合病种认定标准。
  (2)需连续治疗的病种,3个月未连续使用该病种药品。
  (3)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支付待遇的其它情形。
  四、其他规定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病种目录、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执行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并同步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病种目录、支付限额执行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并同步调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中第二点“调整门诊病种待遇支付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
  2.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

病    种

支付限额

(含自付部分)

支付比例

 

 

 

 

 

 

 

 

 

 

 

 

中额

1、结核病(活动型)

中额费用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5500元。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诊断的中额费用病种支付限额为7000元。

         

在职人员50%

 

退休人员60%

            

在职人员50%

 

退休人员60%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高血压(合并靶器官损害)

4、冠心病:心肌梗死、心绞痛

5、心脏瓣膜病:二尖瓣狭窄、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

6、心肌疾病: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特异性心肌病

7、慢性心力衰竭

8、心律失常:慢性心房颤动(含心房扑动),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脏骤停幸存者,植入型心律转复除颤器(ICD)置入术后,原有基础心脏疾病发生频发、或多源、或多形、或成对室性早搏,或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9、慢性肾脏病

10、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死伴局灶性神经功能缺损症状和体征

11、糖尿病

12、多发性硬化

13、重症肌无力

14、帕金森氏病和帕金森综合症(震颤麻痹)

15、多发性肌炎

16、系统性红斑狼疮

17、类风湿性关节炎

18、运动神经元病(肌萎缩侧索硬化)

19、强直性脊柱炎

20、癫痫

21、慢性肝炎(中度及以上)

22、克罗恩病

23、溃疡性结肠炎

24、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强迫症

25、骨髓纤维化

15000元

在职人员80%,

 

退休人员85%。

26、再生障碍性贫血

27、肝硬化(失代偿期)

28、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9、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

30、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第一年

50000元

31、肾移植术后

70000元

32、肝移植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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