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不符合病种认定标准。
(2)需连续治疗的病种,3个月未连续使用该病种药品。
(3)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支付待遇的其它情形。
四、其他规定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病种目录、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执行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并同步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病种目录、支付限额执行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并同步调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中第二点“调整门诊病种待遇支付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
2.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
病 种
| 支付限额
(含自付部分)
| 支付比例
|
中
额
费
用
病
种
中额
费
用
病
种
| 1、结核病(活动型)
| 中额费用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5500元。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诊断的中额费用病种支付限额为7000元。
| 在职人员50%
退休人员60%
在职人员50%
退休人员60%
|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3、高血压(合并靶器官损害)
|
4、冠心病:心肌梗死、心绞痛
|
5、心脏瓣膜病:二尖瓣狭窄、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
|
6、心肌疾病: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特异性心肌病
|
7、慢性心力衰竭
|
8、心律失常:慢性心房颤动(含心房扑动),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脏骤停幸存者,植入型心律转复除颤器(ICD)置入术后,原有基础心脏疾病发生频发、或多源、或多形、或成对室性早搏,或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
9、慢性肾脏病
|
10、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死伴局灶性神经功能缺损症状和体征
|
11、糖尿病
|
12、多发性硬化
|
13、重症肌无力
|
14、帕金森氏病和帕金森综合症(震颤麻痹)
|
15、多发性肌炎
|
16、系统性红斑狼疮
|
17、类风湿性关节炎
|
18、运动神经元病(肌萎缩侧索硬化)
|
19、强直性脊柱炎
|
20、癫痫
|
21、慢性肝炎(中度及以上)
|
22、克罗恩病
|
23、溃疡性结肠炎
|
24、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强迫症
|
高
额
费
用
病
种
| 25、骨髓纤维化
| 15000元
| 在职人员80%,
退休人员85%。
|
26、再生障碍性贫血
|
27、肝硬化(失代偿期)
|
28、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29、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
|
30、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第一年
| 50000元
|
31、肾移植术后
| 70000元
|
32、肝移植术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