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门诊定点机构(含其各服务网点)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下一社保年度起两年内不再确定其为门诊定点机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暂停其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资格:
(一)推诿或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二)弄虚作假。
(三)降低医疗服务质量,造成不良后果。
(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五)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其它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或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门诊定点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变更地址后要求继续作为门诊定点机构的,应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门诊定点机构考核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门诊定点机构开展门诊统筹工作的情况进行年终检查,内容包括:
(一)定点条件复审。
(二)门诊统筹组织管理情况。
(三)医疗保险政策掌握情况。
(四)医疗费用指标控制情况。
(五)医疗质量管理情况。
(六)医患关系情况。
(七)开展健康管理情况。
(八)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九)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结合门诊定点机构年终检查结果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检查情况,对门诊定点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按百分制计算,日常检查及年终检查各占50%。年度考核结果处理:
(一)与费用结算挂钩
1、对年度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年度费用清算时按规定全额支付。
2、对年度考核评分90分以下的,每降1分,扣回年度基金实际支付额1‰,最多不超过其年度基金实际支付额的4%。
(二)与处罚挂钩
对年度考核评分低于70分(含70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2月内整改,期满经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下一社保年度起两年内不再确定其为门诊定点机构;对年度考核评分低于60分(含60分)的,下一社保年度起两年内不再确定其为门诊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