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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至少与辖区内1家二级或三级医院签订协议,接受其医疗业务支持和指导。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的政策法规,近一年内无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
  (七)符合国家、省、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的其它要求。
  大专院校、海岛、偏远区域等门诊定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全民医保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 门诊定点机构审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合格的医疗机构,报市全民医保领导小组核定后,向社会公示7日。
  (三)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定为门诊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有异议的,视复查结果处理。

第三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门诊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协议文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门诊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门诊定点机构进行检查,促进其不断提高门诊统筹管理水平及基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门诊定点机构应提供每天15小时以上接诊及24小时电话应诊服务。严格执行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门诊统筹管理、医疗费用分析、服务人群的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门诊定点机构应按照门诊统筹信息化建设的统一部署,配备满足门诊统筹服务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及时将相关资料上传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工作。
  第十一条 门诊定点机构不得诱导参保人使用自费项目。因病情确需使用自费项目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亲属同意。
  第十二条 门诊定点机构应配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检查、考核,如实提供处方、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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