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9〕87号)
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下称门诊定点机构)管理,根据《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珠府〔200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定点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核确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协议管理,为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门诊定点机构的确定应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就医”的原则。
第四条 门诊定点机构以本市城市社区卫生和农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基础,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镇卫生院范围内按规定审定。
门诊统筹定点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可作为其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网点。
第二章 门诊定点机构审定
第五条 门诊定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至少应提供全科医疗、内儿、妇、外、中医等基本诊疗服务,相应的药事及三大常规、生化、黑白B超、心电图以及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提供的诊疗项目。
(三)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人员配置:
1、至少6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中医执业医师。
2、至少9名注册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