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停止使用《转让(销售)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的通告
根据省地税局的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行业的纳税人上线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9年 8月1日起,我市启用广东省地税局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从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我市地税局监制的《转让(销售)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二、纳税人取得销售不动产所有收入,包括定金和预售款都必须通过上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不得再使用《转让(销售)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此前已经开具的《转让(销售)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换取发票时,必须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
三、从8月1日至9月30日的过渡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分批安排房地产行业的纳税人上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请纳税人积极参加培训、熟练相关操作,以免影响发票正确开具。
四、从即日起的过渡期内,纳税人仍有需要领购《转让(销售)房地产专用收款收据》和旧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时,要估算好用票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