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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存一份、税务机关存两份。

  附件2:
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政策指引

  一、其他个人(即车主是个人的)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二、单位(即车主是单位的)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分以下几种情况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二手摩托车、汽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除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其他二手车辆,分三种情况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除一般纳税人外的其他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包括应征消费税的二手摩托车、汽车及其他不征消费税的二手车辆),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销售二手车,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3:年  月二手车销售情况统计表

  单位:   元
序号销售方名称(包括个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车牌号码品牌型号已使用年限销售价格(含税)购买方联系电话销售单位发票号码二手车发票号码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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