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2009年度住房保障实施计划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2009年度住房保障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连云港市2009年度住房保障实施计划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全省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1号)精神,按照省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分解下达2009年度住房保障实施计划的通知》(苏建房改〔2009〕105号)要求,特制定2009年度全市住房保障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09年,我市以廉租住房为主努力解决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对申请实物配租的低保无房家庭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扩大到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已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能够买到经济适用住房。
二、住房保障标准
(一)2009年度低收入保障标准
2009年度市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760元。
2009年度市区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500元。
(二)2009年度住房困难标准及保障标准
2009年度市区城市住房困难标准为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住房保障标准均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2009年度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每平方米每人月补贴8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每人月补贴6元。
2009年度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9元,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
各县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本县2009年度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保障标准。住房保障水平比较好的县,可适当提高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但不得低于市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