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吸收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市各部门对本部门起草的,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审批时,要按要求一并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情况等有关材料。凡未按要求报送完整材料的,原则上将不再办理。
(三)市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的规范性文件编号方案,进行统一编排文号,并明确专人负责。
(四)政府规范性文件要经过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审议后印发。部门规范性文件要经制定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本部门专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由制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制定部门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并按规定格式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本一份)、制定说明(一式三份)及制定依据(一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六、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报送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要对2009年6月1日前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市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特别是本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全面清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逐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及其理由,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复印件及清理结果(见附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鲁勇,联系电话:85825651)。今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一(建议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二(建议修订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