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切实规范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现就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规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管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切实领会《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并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
二、确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控制数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依据《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严格确认,负责将通过确认的有规范性文件制定资格的主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通过确认的部门,今后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工作。
三、切实增强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
市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于每年年底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明确责任处室和完成时限,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项审查,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府法制办提交的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印发当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对列入当年制定计划的项目,市各部门要按序时进度完成起草报送工作。凡未列入当年制定计划的项目,或者未经市政府同意增加的项目,各部门不要自行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