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将采购合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管,进一步理顺工程类政府采购监管体制,确保工程采购按规定实施。
三、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要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离,通过依法规范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职责,建立定位准确、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计划审批、信息公告、现场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专项检查,以及专家库建设、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政府采购人员培训等工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转给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把握关键环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财政部门应按照“统一规范、清晰严谨、简明准确、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政府采购文件、信息公告和合同格式范本。对工程招标、货物招标、特种设备招标、工程竞争性谈判、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项目的采购必须制定统一的文件范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文件范本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告披露程序,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政府采购项目聘用评审专家,必须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过程必须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要建立科学的专家抽取和告知程序,积极利用现代技术成果,完善操作程序,防止人为操纵。专家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招标结果签订并执行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并形成合同验收证明。财政部门支付资金时,要对合同验收证明进行严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