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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9〕1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推动全省深入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制度实施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重大的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保护民族产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多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行“阳光采购”,有效促进了政府采购政策效应的发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目前仍有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规避政府采购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大量工程项目尚未纳入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存在操作执行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施行政府采购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断强化政府采购监管,依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全面顺利实施。

  二、严格预算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实施范围

  要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范围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应采尽采。特别是对各部门(单位)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省和设区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授权,科学拟定、及时公布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各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单位)应在2个月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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