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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是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工作职能,充分运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不断提升无线电管理服务水平。国家安全、公安、海洋与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广播电视、海事、海关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和维护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良好秩序,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承办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日常事务,积极协助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四是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大型设台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所有设台单位都要明确无线电专管人员,健全市无线电管理的工作网络,并充分发挥作用,使看不见的电波实现看得见的管理。
  五是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协调沟通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频率资源管理。各地要科学管理、规划和使用频率资源,积极倡导节约频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频率资源,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发展。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向国家、省主管部门争取更多的频率资源,努力满足用户的用频需要,重点解决好我市重要无线电业务用频需求,解决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设用频需求,切实解决频率资源对经济建设的瓶颈制约问题。要从有利于经济建设、促进发展的原则出发,深入研究频率资源与全市经济发展的关系。
  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指配和使用频率,进一步完善频率资源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使用率低、长期闲置或逾期不办理续用手续的频率,依法及时清理、收回并进行调整和重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二是加强无线电台(站)日常管理。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切实加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发改、规划部门在批准无线电台(站)建设工程选址前,应当主动通报无线电管理部门,避免对已设台(站)产生干扰。
  三是加强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事后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定期对频率资源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2-3次联合专项检查执法活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公安、工商、质监、交通、海事等部门综合执法的效力,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积极营造依法管理、使用无线电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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