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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机关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法规规定,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机关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
  (四)对现有存量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调剂;
  (五)对市级机关确需新、改、扩建及装修改造办公用房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购置办公用房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经批准后组织购买;
  (七)对办公用房进行大中修及专项维修工程,统一组织实施;
  (八)负责对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九)负责对办公用房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负责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以及办公用房调配处置等进行审核、审批,并对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办公用房集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办公用房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机关事业发展需求,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机关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向市机关管理部门申报,由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下同)办公用房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9]48号)规定,严格审批,集中集约建设。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应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向市机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机关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设备设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核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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