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机关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法规规定,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机关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
(四)对现有存量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调剂;
(五)对市级机关确需新、改、扩建及装修改造办公用房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购置办公用房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经批准后组织购买;
(七)对办公用房进行大中修及专项维修工程,统一组织实施;
(八)负责对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九)负责对办公用房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负责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以及办公用房调配处置等进行审核、审批,并对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办公用房集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办公用房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机关事业发展需求,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机关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向市机关管理部门申报,由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下同)办公用房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9]48号)规定,严格审批,集中集约建设。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应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向市机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机关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设备设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核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