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6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统称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市级机关履行职能,依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机关包括市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市政府驻外机构,各民主党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应土地。
第四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市级机关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遵遁以下原则:
(一)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三)统一立项受理与建设实施和调配处置相结合,对权属实行集中管理;
(四)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五)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行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机关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