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6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的服务管理,更好发挥外地驻连机构作用,促进我市与其他地区的合作交流,进一步规范驻连云港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连云港市设立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简称驻连办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连云港市设立办事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登记管理。
第四条 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连云港市设立办事机构,须向市发改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交批准成立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提交加盖批准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申请公函。内容包括拟设立的驻连办事机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
(三)驻连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及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在连云港市依法建造、购买或者租赁办公场所的有关证件、证明或者协议复印件等。
第五条 市发改委对申请设立驻连办事机构单位提交的上述文件、材料进行登记后,向其业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政府批准部门发送询证函,收到复函确认后,发给《全国各地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驻连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 新设立的驻连办事机构在办理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等手续时,相关部门需要出具证明的,可持《全国各地驻连机构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驻连办事机构须于每年12月底以前到市发改委办理验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