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大型水闸、小(1)型以上水库、Ⅲ级以上堤防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国有水利工程,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三)非国有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确定。
第十二条 下列水利工程应当设立或者确定管理机构作为水利工程管理者:
(一)小(1)型以上水库;
(二)东西溪、后溪、官浔溪及九溪河道主干流上的水利工程;
(三)中型以上水闸;
(四)Ⅲ级以上堤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职责为:
(一)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工作和有关资料的分析工作;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四)遇有可能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险情应当采取应急抢险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市、区财政按有关规定负担或者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原则上根据以下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防洪河堤管理范围为堤脚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30米内;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二)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征地线或者移民线以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第一重山脊的山坡。
(三)拦河坝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内;水库的泄洪构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和下游溢洪河道200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