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业绩两年有效,包括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工程业绩所对应的企业资质标准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执行。
三、业绩的申报与入库
1.入库原则
业绩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经审查通过的方可入库。由交易中心审查业绩登记,负责受理企业业绩申报登记和审查入库的具体工作。市建委、市招标办、交易中心组成核查小组,对入库资料进行抽查和监督。
2.入库条件
企业在申报业绩须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电子文件提交PDF或JPG格式的原件扫描件(每个附件文件大小小于3MB),并在提交业绩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1)业绩范围项目
A.中标通知书(单独招标的专业工程业绩提供)
中标通知书应由以下单位确认: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分部、前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中心)、前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及从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B.分包合同、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的意见或注明该意见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提供)
C.竣工验收证明:由业主、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等单位签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D.其他证明材料:如能反映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项目负责人等信息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
每个项目业绩将《企业项目业绩申报(维护)单》(附表一)及上述资料按顺序装订提交,原件按相同内容、顺序排列提交核验。
《企业项目业绩申报(维护)汇总表》(附表二)一式两份,一份贴于递交业绩资料的文件袋封面,一份连业绩资料一并提交。
(2)获奖工程
属业绩范围的获奖工程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