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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通知
(杭卫发〔2009〕246号)


市属和直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使用管理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健全反腐预警机制,防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及直管医疗机构开展处方点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处方点评每季不少于一次。
  二、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处方点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职能科室,将处方点评工作作为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等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价体系。
  三、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除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处方评价(详见《处方管理办法》)及上报外,重点要通过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医院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并进行有效的干预。
  (一)点评的重点范围
  1、抗菌药物的应用;
  2、辅助药物的应用;
  3、点评周期内使用量前五位药物的应用;
  4、点评周期内使用量前五位药物中使用量前五位医师的用药情况;
  5、单病种管理疾病的药物应用;
  6、临床路径试点疾病的药物应用;
  7、异常用药及其他。
  (二)点评的重点内容
  1、处方(用药)权限的合法性、规范性;
  2、处方(医嘱)开具的规范性;
  3、药物使用的原则性、合理性;
  4、超常用药的原因。
  四、医疗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如门诊处方点评、住院用药点评、异常用药个案点评等形式。
  五、医疗机构通过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既要促进合理用药、规范用药,更要以此为基础,结合行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等工作的要求,建立医院处方动态监测机制和药物超常使用的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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