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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依 据 文 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市建委《关于规范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7]492号)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 15-60-2008)

《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

《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三)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1.检查支护设计和施工方案

(1)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其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达到7m和软土层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支护方案须经科技委的评审。

(2)基坑施工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3)基坑开挖前应对支护结构进行质量检测鉴定。

(4)基坑开挖前必须编制专项开挖方案、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2.邻近基坑周边建筑物的房屋鉴定

根据周边邻近房屋的具体情况,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房管局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和技术鉴定。

3.施工过程监控

(1)分层分段、对称平衡开挖,严禁超挖(腰梁、锚杆、锚索、钢或砼内支撑必须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才允许进行下层开挖)。

(2)开挖至坑底应合理安排工序连续施工,减少基坑暴露时间。

(3)严禁基坑边上超堆荷载,如:积土、料具堆放小于距坑槽边的安全距离;坑边机械设备对护壁的不利影响。

(4)坑底、支(围)护结构是否有漏水、渗水现象。

4.排水措施

(1)预防地下水渗透的方式及实体质量。

(2)排水措施、降水或隔渗的能力。

(3)防止周边建筑物或道路的沉降,或发生险情所采取的对应措施。



5.基坑支护结构的沉降、变形监测

(1)基坑开挖前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内容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精

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观测周期、监控时间、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报警标

准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监测项目根据基坑的安全等级定,监测项目包括: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孔隙水压力、土体侧向变形、支护结构变形、支护结构侧土压力、支撑轴力、地下水位、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沉降和位移、支撑立柱沉降等。

(3)基坑监测由第三方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监测机构进行,其成果应及时提供给施工、监理、设计、业主等各方。

(4)基坑支护的监测工作是动态管理和信息化施工的依据,是基坑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挖过程应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对开挖方案进行调整,当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设计、监督、监理等有关部门。

6.爆破作业

(1)爆破施工必须有专项方案并经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

(2)炸药库设置位置应符合安全规定,电器照明器具应满足防爆的技术要求。

(3)每次爆破作业前必须向周边居民作安民告示。

(4)每次爆破的炸药用量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爆破震速应纳入第三方监测。

(5)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程师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实施指导和检查。

7.支护结构的质量检测鉴定和阶段性及总体验收

(1)支护桩、锚杆锚索等应作抽样检测、质量鉴定。

(2)基坑分层开挖后,应对上层的支护结构的稳定性作出质量鉴定验收后才能进行下一层的土方开挖。

(3)基坑开挖完成后,必须由监理、设计、施工、建设等各方进行总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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