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09]908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有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5月印发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了专家论证程序。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9]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管理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管理办法。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重点监控除按照《办法》所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规定的环节严格监管外,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组装的起重吊装设备和在密闭环境下作业及使用有毒材料作业的安全管理。2008年1月,为指导建筑工地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我委印发了《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分级认定标准和方法》;为配合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工作,经进一步整理、补充、完善修订了《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风险隐患认定和检查试行办法》。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站要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在实施《办法》时结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委(质量安全处)反映,联系人:陈庆亚,电话:83126788,邮箱:chenqingya@gzcc.gov.cn。
附件: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风险隐患认定和检查试行办法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8月6日
附件: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风险隐患认定和检查试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高大支模工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使用、人工挖孔桩、隧道矿山法施工、顶管施工等安全重点监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检查。
一、深基坑支护开挖工程
(一)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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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等级
| 破坏后果
| 基坑和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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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重大
(一级)
| 支护结构变形或土体失稳超过设计允许值,对基坑周边环境和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 ⒈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14m且在三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在一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非嵌岩桩基础埋深小于坑深的建筑物;
⒉基坑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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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二级)
| 支护结构变形或土体失稳接近设计警戒值,且每天变化速率大于1mm以上,对基坑周边环境影响一般,但对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严重。
| 介于一级和三级的基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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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
(三级)
| 支护结构变形或土体失稳接近设计警戒值,在设计警戒值内,可能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产生不利影响。
| 开挖深度小于6m且在周围3倍开挖深度范围无特殊要求保护的建(构)筑物,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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