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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市(区)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市(区)制度的通知
(陕政办字〔2009〕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按期完成,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市(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部门联系市(区)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西安市

  省公安厅铜川市

  省审计厅宝鸡市

  省财政厅咸阳市

  省教育厅渭南市

  省监察厅延安市

  省安监局、省地震局汉中市

  省国土资源厅榆林市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康市

  省水利厅商洛市

  省气象局杨凌示范区

  二、联系工作内容

  (一)指导、督查各地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档案建设、规划编制、改造加固和重建等各个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督查各地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包括落实层级、落实渠道、落实数额。

  (三)督查各地工程项目收费及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固改造项目费用以及新建项目造价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阶段,省级有关部门联系市(区)连续三年相对固定。省级有关部门要在省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深入工程现场,实地调查研究,协助解决问题,全程指导和督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每两月至少要到所联系市(区)督查一次,督查后10日内撰写专题报告报省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

  (二)省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配合省级成员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联系制度,接受联系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成员单位联系县(市、区)制度,进一步抓细、抓实、抓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阶段的目标任务。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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