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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1508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建设(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执行中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一)《管理办法》实施范围包括:2009年7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在该《管理办法》实施前,个别行政区已试行了类似《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仍按原办法执行。但相关规定与《管理办法》有冲突的,应与市的《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在《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新中标施工企业,应统一按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劳动保障行政和建设行政部门的责任分工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任:

  1、负责对中标施工企业或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提供办理工资保证金银行专户的指引服务,并按规定与有关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2、负责督促有关施工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对应存而未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重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和广州城市建设网和新闻媒体曝光;

  3、负责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与有关施工企业和银行进行协调联系,及时提供指引和咨询服务,掌握开立专户和存储保证金情况;

  4、根据建设行政部门对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为市、区两级管辖的规定,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相应做好施工企业办理工资保证金开户、存储及签订三方协议等工作。

  (二)建设行政部门责任

  1、负责对施工中标企业或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有否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并作为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审查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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