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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电[2009]8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陕价发电〔200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陕西销售公司、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59号)精神,现就我省降低成品油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19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620元和58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水平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020元和62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路、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供中石油、中石化陕西销售公司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比照以上规定,按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我省汽、柴油各价区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二。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和双方协商的合理运杂费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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