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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入帐审核意见的通知


  (一)假发票;

  (二)涂改、虚开、代开、转让、开具标物不符发票;

  (三)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四)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

  (五)作废发票;

  (六)违规接收外地开具的发票;

  (七)以其他单据、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财务人员在发票报销入帐环节要严格把关,对发票真伪进行甄别,对发票填开内容与实际业务不一致、印章与实际名称不符、印章模糊不清等发票要重点审核,防止违反财经纪律和侵吞公有财产行为的发生。国税发票可通过登陆南通国税网站查询;地税发票可通过登陆南通地税网站或拨打声讯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对因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财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级财政、税务、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职责,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报销入帐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会计人员的责任。

  (一)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性收费收据发放范围,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予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督促其向税务部门领购发票。财政部门在日常财政支出的审核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票的审查。对不合法票据不予列支,拨款时予以扣除,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

  (二)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接受发票的检查力度,要把单位纳税人接受的建筑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和劳务发票作为税务稽查和日常检查的必查项目;对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发票也要进行检查,重点是审核发票真伪,防止不合法票据在成本费用中的列支。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私印、私售、伪造、变造发票等重大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维护税收法纪。

  (四)审计部门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要将对发票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发现发票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或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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