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入帐审核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入帐审核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入帐审核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二○○九年八月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 强化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打击各类利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侵吞公有财产,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9〕61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发票入帐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发票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不断提高发票使用单位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发票管理员和开票员的发票业务知识水平,正确区分发票与省财政厅监制的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增强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群众法制观念,自觉监督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正确使用票据,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敢于揭发检举发票违法行为,维护发票管理秩序,形成全社会共同协税、护票的良好氛围。
二、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发票管理,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如实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对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凡有应税收费项目、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的,应按照国税、地税的征管范围,分别领取相应的税务发票,并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填开,依法缴纳税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货款或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付款凭证。
三、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或进行消费时,必须严格按照消费行为索取合法发票;切实加强对发票入帐的审核、管理,杜绝发票报销管理中存在的真假不辨、审核不严、随意报销等现象。各单位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取得的票据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签字报帐,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帐。财务人员有权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予以拒收,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