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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将军人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凡是现役军人、移交地方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牺牲、病故后,由其家属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二、发放标准。以军人牺牲、病故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为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的为4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20个月工资。

  三、发放时限。军人牺牲、病故3个月内发放。

  四、资金来源。市和县区财政各承担50%,纳入当年预算,结余资金结转下年。本通知下发前因资金造成遗留问题未发放的,市财政可根据县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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