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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现行政处罚权阳光运行,从源头预防行政执法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建委、环保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规范、高效、民主、透明的原则和权责统一、开门试点的要求,通过再造流程、细化标准、完善制度、网上运作,着力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公正行使,为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通过试点,构建程序规范、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行政处罚工作新机制,建立运行通畅、高效便捷的行政处罚网络信息系统和执法监察网络信息系统,实现行政处罚权阳光行使。

  (一)重新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再造行政处罚工作流程。试点单位要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条款再次进行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范围及内容。要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对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流程再造。行政相对人一般及其以上阶次的违法行为,试点单位在处理时要推行“四段式”流程,按照“预警告知、限期整改、立案查处、跟踪服务”四个阶段进行;对未造成较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首次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或整改的,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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