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9〕927号)
广州市各矿山企业: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363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7日起,我市辖区内原由地级以上市和县(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转让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可见附件规定。
特此通知。